1、對離婚這一決定不能撤銷
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之后,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就正式解除。如果夫妻雙方只是一時沖動離婚,之后又后悔,那么他們只能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進行復婚。
2、一方以脅迫、威脅等方式強迫對方訂立離婚協議可以就財產部分撤銷
簽訂離婚協議應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則,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脅迫、威脅等方式強迫對方訂立離婚協議,對方可以就財產部分主張撤銷,該協議將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銷而自始無效。但如果協議簽訂時并無欺詐、脅迫等情形,那么該協議則將被認定為有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持此協議強制執行。
一、領了離婚證后后悔的如何處理
領了離婚證后悔的,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具體分析處理:
1、如果一方反悔,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不會自動恢復;
2、如雙方后悔辦理離婚登記,可再到民政局辦理復婚手續;
3、離婚后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分割反悔的,可以起訴法院重新分割財產。在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將判決重新分割財產。
二、離婚時贈與子女財產未過戶死亡有效嗎?
離婚時贈與子女財產未過戶死亡的情況下,依然有效。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之中約定,將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之中的房產贈與給雙方的子女,應認定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谠摴餐幏址蚱薰餐敭a行為所產生的離婚協議之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或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除非當事人可以證明在訂立該離婚協議之時受到欺詐或脅迫,等依法應認定為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否則該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因此,離婚協議約定將房產贈與給子女,雙方約定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單方撤銷。但是鑒于雙方約定的贈與物屬于雙方共同所有,如果雙方共同達成一致意見,撤銷贈與,在贈與物權利轉移之前,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該贈與經過公證,夫妻或男女雙方則喪失任意撤銷權。不過如果雙方的子女作為受贈人,出現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男女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共同依法撤銷贈與,并要求返還贈與物。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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