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離婚后采取協議或起訴方式才能變更撫養權。即雙方能就撫養權變更達成協商的,只要不損害子女利益,法院應予以支持,協議不成,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法律規定情形的,應予支持。
一、變更撫養權法庭審理流程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如未達成上述協議,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另行起訴。如果存在以下情況之一,法院應予以支持:撫養子女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無力繼續撫養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變更孩子撫養權流程是怎么走
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流程如下:
(一)協議變更: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然后去公證處作變更公證。
(二)訴訟變更:寫訴狀;去法院遞交訴訟,法院審查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標準的,準予立案;開庭審理。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在處理變更撫養權案件時,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尊重有識別能力子女的意愿,盡可能減少因父母離異對子女的心靈造成更大創傷。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五)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三、該如何變更子女撫養權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予。2、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沒有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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