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罪犯服刑期滿,根據國家現在政府部門的分工,司法所接受的是判處緩刑,假釋人員,犯罪嫌疑人被刑滿釋放,已經案結事了,不需要到司法所報到。監獄應當按期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罪犯釋放后,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后即恢復自由,不用專門接受司法機關監管。被判決實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看守所或監獄服刑,接受管制教育,也就是需要坐牢。只要是刑罰就會有一定的期限,到了判決期限自然就會刑滿釋放,對于這類人員通常就叫做刑滿釋放人員。根據相關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司法行政、勞動、人事、民政等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為其生活、勞動和接受教育創造必要的條件。
一、什么情況會附條件的提前釋放:
1、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執行期間一貫表現好、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年老、身體有殘疾(自傷自殘除外),確已喪失作案能力;
2、有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假釋是刑法執行過程中的一種獎勵制度,主要體現國家對經過一定期限服刑改造的罪犯在具備了法定條件時的寬大處理的人道主義政策,這項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于激勵罪犯,特別是長刑期罪犯積極向上、改惡從善,爭取早日回歸社會成為自良其力的公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減刑與假釋的區別有哪些
1、對象不同。假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刑適用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實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數不同。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3、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里執行相應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并罰;減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出獄后,首先要擺好正確的心態,端正態度,汲取以往不懂法而違法的教訓,時刻提醒自己,不要再去做違法亂紀的事情了。
【法律依據】,
《監獄法》
第三十五條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三十六條
罪犯釋放后,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刑滿釋放后定期配合派出所和社區工作人員的幫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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