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行為沒完成是犯罪。因為放火罪屬于行為犯,也就是一旦做出相應的犯罪行為,不論是否造成損害結果都構成犯罪既遂,但是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采取相應行為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減輕處罰。
一、判斷放火罪既遂的標準是什么
對放火罪而言,犯罪既遂與犯罪未遂的界限在于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點火的行為,從被點物開始獨立燃燒時即構成犯罪的既遂,若是行為人在用火柴點火時,火被風吹滅,行為人被抓住則是犯罪未遂,放火罪屬于危險犯,危險犯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其標準在于危險狀態是否達到一定程度,即刑法規定的危險狀態。放火犯通常以燒毀目的物為犯罪目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實際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不應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為標準,而應以放火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
根據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點著目的物,引起其燃燒,使目的物有被焚毀的危險,之后即使存在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目的物焚毀,最終并沒有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
一般放火行為,是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與一般放火行為,在客觀上都可能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因此,它們的根本區別,不在于是否造成輕微的危害結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從理論上說,界限不難區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處理具體放火案件時,對于某種放火行為是一般放火行為,還是構成放火罪,有時發生意見分歧。
二、犯罪既遂的認定
犯罪既遂的類型包括四種,即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和舉動犯。
1、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結果犯的既遂,不僅要求有犯罪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缺少危害結果,犯罪的客觀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說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齊備。結果犯的結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計量的具體危害結果,是與犯罪的性質相一致的結果。這類常見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等。故意殺人罪的犯罪結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發生了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死亡結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著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奸罪、奸淫幼女罪、脫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3、危險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這類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為標準,而以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的具備為標志。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都是以行為人的破壞行為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而不以造成實際的損害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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