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如果經單位蓋公章和勞動者簽字,并且雙方依法協商達成一致的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僅由用人單位蓋章,勞動者還未簽字的,則暫時還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公司變相地降低工資合法嗎?
工資屬于勞動合同中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內容。如果需要降低工資,單位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如果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擅自降低工資,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要求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二、單位簽合同沒有給員工一份有效嗎
單位簽合同沒有給當事人一份沒有效。
勞動合同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才生效。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雙方當事人根據特定的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作出特別約定的,則當事人約定的期限或條件一旦成立,勞動合同即生效。勞動合同的效力即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效力包括:
1、一般效力,勞動關系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自覺履行;
2、法律強制力,勞動合同一經生效就受到法律的保護。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申請有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強制執行來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
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由當事人簽訂成立而國家不予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無效合同即使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發生履行效力。勞動者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賠償責任的范圍,主要包括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首要法律效果是使勞動合同向將來發生消滅,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仍然有效,用人單位必須按照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是由于勞動者有過錯的原因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備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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