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能轉走,一般是跟著被告轉移的,看守所那邊會辦移交手續的,不移交他們就違規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看守所對投送監獄執行刑罰的罪犯,其財物應當由本人核對簽字后交押解人員代為保管,到監獄進行交接。
拘留期間存的錢其它人不能搶,否則拘留所會進行嚴肅處理。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拘留所應當根據不同情節依法分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一)起哄鬧事,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體罰、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自殘、吞食異物以及隱藏違禁品的;
(五)傳授違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
(六)襲擊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員的;
(七)違反拘留所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被拘留人的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并執行,并記錄在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對于保管人犯的個人財物以及支取,有嚴格的賬目管理 ,由專人負責,在判刑移送監獄時,看守所會將款物一起送到監獄并辦理移送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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