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孩子已滿8周歲的,不是一個法定變更撫養權的理由,必須有正當理由才可以更改。孩子已滿8周歲,并且孩子愿意和另一方生活,父母雙方可以達成協議,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協商不成的,只能由法院進行判決,孩子已滿8周歲,并且愿意和另一方生活,同時另一方有撫養能力,法院應當變更撫養關系,將撫養權變更為另一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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