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可以要求增加賠償損失的十種情況
懲罰性賠償金適用的前提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欺詐是指經營者采用捏造虛假情況、歪曲事實,掩蓋真實情況等手段實施欺騙,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面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欺詐行為的主要表現有:
(一)在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中,制作、發布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廣告;
(二)對商品的價格作虛假表示;
(三)冒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冒用質量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偽造商品的產地,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四)商品存在瑕疵面不予告知;
(五)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
(六)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七)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面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八)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九)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十)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等等。
欺詐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刑法上的詐騙罪。 這里所指的欺詐行為,僅指民事法律范疇內的欺詐行為。根據民事權利的特點,主張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權利在消費者一方,消費者可以放棄這一權利,了可以依法要求經營者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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