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是指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不當得利】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案件構成以下四種情形,可以定為不當得利案由。,(一)一方受益。是指因一定事實,使一方的財產總額增加。財產的增加包括積極增加和消極增加。對利益的認定是整個不當得利制度的核心,利益的范圍很廣,不僅包括金錢,還有勞務及使用權等權益的增加,如財產利益上負擔的消滅。,(二)他方受損。所謂受損,是指因一定的事實使財產利益的總額減少,既包括積極損失,也包括消極損失。即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和應得財產利益的減少。,(三)一方受益與他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指他方受損與一方受益之間有變動的關聯性,后者是前者的原因。應當指出的是,這種因果關系的存在不受受益與受損的財產范圍、是否同時發生以及表現形式的影響。,(四)沒有合法根據。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這是認定“不當”的核心內容。我國民法在財產變動上不承認無因性,因此,沒有法律上的根據既包括在取得利益時沒有合法依據也包括事后喪失合法依據。,不當得利不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對象,因不當得利而獲得的財物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非法財物。非法財物:財物不屬于當事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這種非法占有屬于私法所調整的范疇,而刑法所確定的非法占有是一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它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而占有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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