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搶奪過程中,如以下幾種情形,使用了暴力或者致人傷亡的,都將以搶劫罪論處。
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4、駕駛車輛奪取財物過程中將被害人拖倒或拖拉著行駛的。
5、攜帶兇器并駕駛車輛搶奪的。
6、駕駛車輛奪取財物后,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駕駛車輛奪取財物后,行為人為掩護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的。
此外,為了避免因“證據”認識不一的問題而影響打擊效率,《意見》明確規定,對以下3種情形可以依法定罪處罰:雖未繳到贓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認犯罪行為,但有被害人的指認,目擊證人指證,且目擊證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沒有利害關系,指認與指證相吻合的;犯罪嫌疑人雖否認作案,但從現場或其身上、住所搜繳到贓物,且有被害人、證人對犯罪嫌疑人指證,與物證相吻合的;團伙犯罪案件中,雖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據現有證據可認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責的,可先行追究已歸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等三種情形,可以依法定罪處罰。
一、搶劫罪與搶奪罪有何區別
1、客體要件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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