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扣薪資屬于違法。除了相關法律規章的允許代扣薪資的情況之外,用人單位一律不可以隨便克扣,或者隨意無故拖欠勞動者的薪資,否則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而且隨意克扣薪資屬于違法行為。薪資需要通過貨幣的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可以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薪資。
法律對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薪資的數額作了限制性規章:用人單位對職工違紀罰款的金額,一般不得超過本人月薪資標準的20%;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薪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薪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薪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薪資標準,則按最低薪資標準支付。
根據有關勞動法規,在如下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減發勞動者薪資: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明確規章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章,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勞動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章的。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職工病假只能享受病假薪資,這種情況下可以減發薪資。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章的。如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中,規章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可以予以罰款處分(但不能超過國家規章的扣除金額標準)。
(4)企業薪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薪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勞動者薪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薪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薪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薪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薪資。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薪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薪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薪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薪資標準支付勞動者薪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章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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