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用人單位扣除員工底薪違法。但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扣除工資來補償損失,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1、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應當依法處理。
2、勞動仲裁。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底薪是工資的構成之一,工資可以以時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計算。工資本質上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工資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法定最少數額的工資叫最低工資,工資也有稅前工資、稅后工資、獎勵工資等各種劃分。
單位可以代扣底薪的合法項目只有個人所得稅、社保、法院規定的撫養費和法律規定的費用。工資底薪是指從業人員的基本工資。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也稱標準工資。在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主要部分。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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