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原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
當然權利的平等并不意味著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照顧子女、女方權益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后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如離婚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系的行為,如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系的行為。
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后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一、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就分割是否還能繼續
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就分割是還能繼續的,是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條件,一般情況下是屬于在離婚的過程當中存在隱瞞或者收購以轉移財產的現象。
但原則上,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是采用均等分割,即夫妻雙方各分一半。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會有所不同。這些不同,其實也是體現在法院判決時所要遵循的原則。主要有: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雙方擁有平等的權利義務,并不會因為誰賺多了錢而有所不同。因此,在離婚時男女雙方都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共有財產也有平等的處理權。
2、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如果離婚是因為夫妻一方有過錯而引起的,比如法律明確規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暴等,法院在判決分割共同財產時會充分考慮這一情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多分給無過錯一方一些財產。但過錯方依然可以分到財產,以保障能夠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3、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如果家庭已有孩子,那么考慮到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在法院判決時會注意考慮對孩子的影響與保護。此外,因為婚姻中女方因種種原因在現實中處于劣勢地位,因而法院在判決時也會考慮到這一點,給予適當的幫助。
4、有利于生產和便于生活的原則。這個原則主要也是從便利當事人的角度來考慮的。
5、不損壞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任何共同財產的分割只涉及自身,不可擴大化而影響到他人的利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