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夫妻財產可以分開??梢杂呻p方自主協商決定,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如果夫妻雙方都想分開財產,需要簽訂婚姻財產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和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目前,越來越多的年輕夫婦選擇簽署財產協議來約定婚姻財產,如約定自己名下的財產歸自己所有,或者哪些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哪些財產屬于共同財產等,這也避免了后期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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