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分割原則有:
1、男女平等原則。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3、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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