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有:
1、首先,雙方必須自愿簽署,有欺詐、脅迫的,協議無效;
2、雙方必須親自簽署,不是雙方親自簽署的,也是無效協議;
3、最重要的是關于財產分割內容的寫法。避免出現雙方無共同財產分割、各自名下財產所有、雙方已自行分割等一般說法;
4、在沒有調查雙方實際擁有的財產時,不要急于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朋友為了盡快解決離婚問題,往往不知道夫妻雙方實際擁有的財產就簽訂協議,這是非常危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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