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概念不同
公司設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則是指公司在實質上依公司法組織設立,完成申請設立登記程序,經登記機關審核發給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
2、性質不同
公司的設立,系為組織公司之發起人之設立行為,有法律行為,亦有非法律行為;有民事法律行為,亦有受動的行政法律行為。而公司的成立則不是一種行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是對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種表現形式。
3、效力不同
公司在成立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稱的排它使用權等,而公司設立則無上述人格和權利。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聯系是: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公司成立則是公司設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后果。順便說一下,有的學者將公司成立的性質說成是一種公法上之(國家)行政行為。不妥之處在于其將公司成立與公司登記相混淆。公司登記從主管機關或公司登記機關之行為看,是一種對公司進行審核和發照的行政處分行為;而公司成立則是公司登記的法律后果,是一種確認具備公司法人人格的狀態,而不是一種行為,更不是一種(國家)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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