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亂扣工資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企業用任何方式都是不應該克扣員工的工資,這種做法其實是不合理的。原則上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工資進行扣罰,除非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或者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但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
投訴公司亂扣工資可以通過的途徑如下:
1、公司有亂扣工資的,要求公司拿出對應的規章制度和說明;
2、想辦法收集證據,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3、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4、通過法院訴訟途徑,要求工資對亂扣工資行為進行賠償。
公司可以扣工資的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進行合法的扣除或扣減,但需要分別:
第一種情形為“代扣工資”,即依法應該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
第二種情形為因勞動者個人原因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三種情形為“減發工資”,其法定情形為:
(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蛻粑锤度?,并非法定扣罰員工工資的法定情形,故此做法違法。
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明規定了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借口來可口員工的工資,但是在實際的工作當中很多公司會制定相應的制度對員工的工作態度和舉止行為進行一定的約束,如果是為了幫助企業和員工更好的發展是無可厚非的,但是克扣工資的行為依然是不被允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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