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成立集團公司的條件: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6、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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