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指的是發起人創建一個公司的一系列活動,這是一個過程。而公司成立則代表著公司取得法人資格,獲得依法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其實可以這么理解,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而公司成立則是公司設立的結果。兩者間具體的區別在于:
(1)行為性質不同。公司設立是指的發起人依照有關法定條件與程序所進行的創立行為,屬于一種民事行為。公司成立主要是指的由發起人的設立行為而引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行政行為,公司成立它是設立行為所追求的目標。
(2)行為效力不同。雖然說公司成立的前提是公司設立,但公司設立卻并不一定會導致公司成立。公司即便完成全部設立行為后,如果在還沒取得工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也就不能享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無法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交易。而公司成立,則表示即刻取得了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可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行為主體不同。公司設立行為的行為主體是發起人。公司成立是發起人行為和行政行為共同作用產生的結果,所以其成立行為的主體則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發起人。
一、股東出資不到位的責任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發起人協議自然對所有發起人具有合同約束力,違反該協議而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在公司成立后,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抑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關系和活動方式的總規則,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約定且簽署,故而公司章程具有契約性質。公司章程對所有股東和公司都有約束力,公司章程上所記載的股東出資額必須充足,否則構成違反股東承諾。修訂后的公司法第28條第2款、第84條第2款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的違反公司章程或發起人協議而未繳足出資的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當屬嚴格責任,無論瑕疵出資股東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皆應對公司和已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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