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配偶及子女的可以遷入當事人的戶口所在地掛靠: 1、但是不會改變其戶口的“非農業”性質,不屬于戶口遷入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一; 2、不能享受該集體的經濟組織成員待遇(沒什么必要遷移); 3、而且目前來說,很多地區已經實行了戶籍制度改革,不再區分“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性質,而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了; 4、當事人的配偶可以帶上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事先咨詢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工作人員,具體以對方的答復為準?!?/p>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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