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退贓是屬于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
法定從輕處罰情形:
1、未成年人犯罪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掘氏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5、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處罰;
6、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8、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9、教唆犯----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所以,詐騙罪在偵查階段,積極退贓是屬于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如果在判刑后退贓,是不會對量刑有任何影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饑殲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判肢散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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