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公司能否單獨對外簽訂合同,要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這種分公司具備了經營資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這種情況下合同一般認定為有效。
二、沒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訂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無效。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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