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
1、訴訟離婚和財產一般會一起判決,但前提條件是在原告的訴訟請求當中包含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只寫了解除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且被告也不提出存在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不會主動判決對財產進行分割。
2、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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