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這是由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購買贈給男方的,屬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婚后,男方愿意加上女方的名字,是男方對自己的房屋所有權進行了相應的處分權,將該房產變為夫妻共有財產。房屋登記的產權人是以產權證上載明的名字為準的,既然是有女方的名字,那么女方也應為產權人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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