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假釋的刑訴法條文的規定是:
1、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的,應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2、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2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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