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耕地建房是必須拆除的,畢竟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想要建造房屋的話,我們還是需要到有關的管理部門進行申請,只有審批同意之后才能夠進行農村土地使用蓋房子,否則建造的房屋在規劃之外就是屬于違規建筑。
二、農村建房手續辦理須知程序
(一)戶主申請(說明申請事由,用地面積和土地類型,家庭狀況)村、社簽字。
(二)本戶的戶口簿復印件及戶主身份證復印件。
(三)規劃內要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外要辦理《村、鎮規劃選址意見書》。
(四)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五)建房戶他處無宅基地的說明書,村主任、駐村干部簽字。一戶不能多宅。
(六)分家無房產的應附分家協議原件。
(七)在公路旁建房,必須要路政部門的明確意見。
(八)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門的明確意見。
(九)地災踏勘現場意見。
(十)新開宅的農戶,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付集體經濟組織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原地改建除外)。
(十一)房屋買賣過戶必須只有一宅,且搬遷到外地,由社、村鎮出具簽字才能過戶。
注:堅決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建造房屋必須要取得相關的證明文件,而且辦理一定的手續,比如說在農村空閑地方建造房屋,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土地使用證,如果是屬于耕地的話,那么是不能夠建造房屋,因為屬于違法建筑,違法建筑的處理形式就是必須要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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