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需要書面申請和副本,附帶相關證據。申請人需提供個人和用人單位信息,仲裁請求、事實、理由,以及證據和證人信息。若書面申請困難,可口頭申請并記錄在筆錄中。
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需要準備書面仲裁申請和一定數量的副本以及和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拓展延伸
勞動仲裁程序的相關要求和材料準備
勞動仲裁程序的相關要求和材料準備是指在勞動爭議發生后,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糾紛的程序和所需材料的準備工作。根據勞動法和勞動仲裁規定,勞動仲裁起訴需要以下材料:勞動合同、工資單、勞動爭議的證據材料、申請書、身份證明等。此外,還需要了解勞動仲裁的程序要求,包括起訴時限、仲裁機構選擇、申請方式等。準備充分的材料和了解相關要求,有助于提高勞動仲裁的效率和成功率。因此,勞動仲裁程序的相關要求和材料準備是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環節。
結語
勞動仲裁程序的相關要求和材料準備是勞動者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環節。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申請人需要準備書面仲裁申請及副本,并附上相關證據材料。仲裁申請書應詳細列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信息,以及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還需提供證據來源和證人信息。如有困難,口頭申請也可被接受。此外,勞動合同、工資單、身份證明等文件也是必備材料。了解勞動仲裁程序的要求,并準備充分的材料,將有助于提高勞動仲裁的效率和成功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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