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府采購是財政支出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處理政府和市場交易關系的制度體系,包括采購需求確定、交易管理、采購程序、履約驗收、信息公開、政策功能等一系列制度規范。政府購買服務是創新政府公共服務提供方式、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政府采購與政府購買服務在制度上是銜接的。
法律依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并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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