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
2、辦理程序
(1)申請當事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申請仲裁,需向仲裁委員會遞交按要求填寫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正本1份和按被訴人人數提交副本若干份;同時,還需出具法人資格證或公民身份證件,提供與本爭議有關的證明、證據材料(如勞動合同、開除、除名、辭退證明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等)。
(2)受理區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經辦人員檢查上述資料齊全時,即以受理。對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立案審批表》并及時報仲裁委員會審批。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同時,將申訴書副本和《應訴通知書》送達被訴人。要求其在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符合要求的《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正本1份和按申訴人人數提交副本若干份;出具法人資格證或公民身份證件;并提交與本爭議有關的證明、證據材料。
(3)審理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審查并依法開庭進行審理,記錄《庭審筆錄》,根據調查結果依法進行處理,按處理結果制作相應的仲裁法律文書(《調解書》或《裁決書》、《決定書》)。并由經辦人在《法律文書審批表》相關欄中簽署意見。
(4)審核由仲裁辦副主任及主任對仲裁處理結果進行審核,并在《法律文書審批表》相關欄中簽署意見(當仲裁辦副主任獨任或擔任首席仲裁員進行辦案時,其本人無須簽署審核意見),報仲裁委員會主任審批。
(5)審批仲裁委員會主任對仲裁處理結果進行審批,并在《法律文書審批表》相關欄中簽署意見。將有關資料與文件都交還給經辦人。
(6)送達經辦人向當事人送達經仲裁辦負責人簽發的仲裁法律文書(《調解書》或《裁決書》、《決定書》),客戶在《勞動爭議仲裁送達回證》上簽收。
(7)結案經辦人填寫《結案審批表》,報仲裁委員會主任審批。
(8)歸檔將有關資料按規定整理歸檔,每年向檔案管理人員移交。
3、質量要求時限:
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勞動仲裁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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