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一定年限的,可以離婚。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長期分居不是法定離婚的事由,但若是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而導致的分居滿兩年的,屬于法定離婚的事由。但主張人需要用證據證明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并滿2年期限。此外長期分居滿兩年,必須是連續的分居滿兩年。
一、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界定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79條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只是離婚的一種理由和情形,并不是只要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了。
(一)分居要具備——感情不和、分開居住、不履行夫妻間義務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因為其他原因。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一方提出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民法典》上的分居。
(二)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許多人不理解如果夫妻常年異地居住,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當然不一定算法律上的同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義務為標志。
(三)同居不履行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
如果同住一套房,不在同一張床睡,但感情不和,不履行夫妻間相互的義務,算不算法律意義上的分居?這種情況下法官在開庭時開庭時難以認定同居,例如一旦一方否認分床睡,另一方不好舉證證明分床事實或沒有性生活事實,因此不認定為分居。
夫妻分居多久法院可以判以離婚:
通常是夫妻分居兩年,但并不僅此一個條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判決離婚。
《民法典》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情形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夫妻分居滿兩年如何認定
1、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愿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愿離婚,但由于某種原因,自愿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條件。作為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3、“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民法典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準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借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
三、分居多久就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
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分居幾年就可以自動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只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不存在自動離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僅是法院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不會必然導致自動離婚的法律后果。
司法實踐中是否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需根以下幾點認定:
一、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
二、雙方必須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
三、分居滿兩年,必須連續的滿兩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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