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應在戶口所在地辦理。但是有的夫妻常年居住在異地生活工作,感情不和離婚時,可以在異地辦離婚嗎?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進行起訴離婚。也可以提供雙方居住滿一年的證明,在異地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在異地只能是起訴離婚。
一、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以下: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5)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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