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同居不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實質要件的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同居關系和事實婚姻的區別在于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并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并得到群眾認可。
法律分析
一、離婚后同居不構成事實婚姻
離婚后無論同居的時間長短,都不能被視為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但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國法律已明確規定不存在事實婚姻這一說法。即使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但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那么他們只能被視為同居關系。
二、事實婚姻的定義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兩性結合。其特征如下:
(一)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二)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雙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
(三)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
同居關系還有事實婚姻是不同的,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兩性關系,事實婚姻需要符合結婚實質的要件,包括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方當事人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
結語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后的同居并不構成事實婚姻,無論同居的時間長短。事實婚姻是指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形成的婚姻。然而,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國法律已明確規定不存在事實婚姻這一說法。因此,即使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但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他們只能被視為同居關系,而不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需要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雙方具有終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義公開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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