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6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10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10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一、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
第四條
機動車的登記,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
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3.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4.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5.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1.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2.更換發動機的;
3.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4.因質量有問題,制造廠更換整車的;
5.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6.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于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于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二、車船稅是什么意思
車船稅是以車船為特征對象,向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種稅。此處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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