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被告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起訴離婚,但一般只能在被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居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因為離婚案件屬于一般的民事案件,需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的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對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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