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傳銷罪的認定不需要30人以上,并非必須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指的是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并按照一定層級發展人員,以人數作為計酬依據,誘導他人參與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秩序。對于傳銷活動人數超過30人且層級超過三級的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公民應及時向司法機關報案并配合調查取證。
法律分析
一、組織傳銷罪30人數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嗎?
根據法律規定,組織傳銷罪30人不需要認定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而且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本條所指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是指在傳銷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以及在傳銷活動中擔負策劃、指揮、布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在傳銷活動實施中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傳銷罪的認定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由于傳銷罪的特殊性,傳銷罪一般都表現在參與人員數比較多,而且造成的社會影響比較惡劣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公民在發現傳銷活動時,應當第一時間向司法機關報案,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這也是公民的義務。
結語
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確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認定標準。傳銷活動涉及的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情況下,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以立案追訴。公民在發現傳銷活動時,應積極向司法機關報案,并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只有通過大家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打擊傳銷犯罪,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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