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父母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子歸孩子的,未過戶也是有效的。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和單純的財產贈與不同,該財產贈與條款,并非完全獨立的條款,而與協議雙方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其他財產分割以及子女撫養等諸多內容有著密切的聯系。這種約束力表現為在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時,夫妻雙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撤銷協議。
如夫妻一方或雙方不配合過戶的,受贈子女依據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對夫妻一方或雙方享有直接、獨立的給付請求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權利。
雙方同意將不動產贈與子女的,在離婚協議中應明確房產信息、子女信息及子女接受贈與等相關信息。協議約定后,應督促及時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
一、夫妻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算合同嗎
(一)財產分割協議算合同,協議是合同的一種概念,不過,夫妻離婚的財產分割協議,不適用于《民法典》合同編。
(二)男女雙方離婚協議之中的財產分割條款,或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在訂立該協議的時候,不存在欺詐脅迫等符合無效,可撤銷或可變更的情形的,該協議即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能否撤銷
離婚協議中如果約定的是對于子女財產的贈與,則不能撤銷;如果約定的是對于夫或妻一方財產的贈與,則可以撤銷。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離婚時對財產、子女撫養問題等所做的約定,其中財產的贈與能否撤銷的問題,應分兩種情況討論:1、贈與的對象是子女,此時贈與行為是以解除雙方夫妻關系為目的,放棄對共同財產分割的權利的贈與行為,在此種情況下將財產贈與子女是屬于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是一種補償子女的行為,依法不能撤銷;2、如果是對夫或妻一方的贈與,則屬于財產分割協議的約定,此時如果一方反悔,并起訴離婚,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則該行為無效,以法院判決為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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