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是否有房子的居住權,要看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根據《民法典》(于2021.1.1實行)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以及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一、居住權是否受到法律保護
居住權受法律保護。最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承認了居住權并對居住權的概念、設立等作出相應的規定。居住權的設立應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并且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設立之后,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進行占有使用,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居住權的消滅后果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的設立是需要登記的,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會消滅,消滅后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三、規定怎么才算有居住權
居住權是由房屋所有人設立的用益物權,房屋所有人允許其他人居住房屋的,就具有房屋的居住權,認定居住權的證據有協議書、錄音等。
根據法律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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