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房子給孩子母親沒有居住權。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
離婚后房子歸孩子的,房子為孩子所有的財產,設立居住權,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并且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后居住權才成立。
一、有房產證的居住權可以轉讓或者繼承嗎
《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編創設了“居住權”這一新型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但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居住權是不可以進行轉讓或繼承的。
二、房產房產新規正式實施
房產的新規定:
1、房產不但可以進行整體轉讓,還可以單獨轉讓最長七十年的居住權,也可以單獨轉讓七十年的所有權;
2、住宅房產土地到期會自動進行續期,但是需要進行續期費用的繳納;
3、房子出售所有權的變是不會影響租賃協議的,租房人可以繼續居住。
房主根據遺囑,為自己名下的房子,給居住權人設立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對別人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三、居住權和使用權是一樣嗎
居住權和使用權不一樣。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而使用權不屬于物權。居住權指對別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后居住權才成立。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不包括住旅館等,房屋租賃或者住旅館不需要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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