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入證明是需要由職工離職的單位開具的,上面應當應當寫明離職員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
收入證明是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對經濟收入的一種證明。一般在辦理簽證、銀行貸款,信用卡等會被要求由當事人單位出具的對經濟收入的證明。
它是在辦理的買房的按揭時的主要參考內容之一了,直接反映了辦理人的還款能力的。
一份完整、真實和可靠的《薪資收入證明》是個人貸款授信受理調查和審批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規章,商業銀行應通過借款人的年齡、學歷、工作年限、職業、在職年限等信息判斷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來行業發展對收入水平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章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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