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八百三十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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