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以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在法律上已經推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因勞動者為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已經經過一年以上,故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經過,勞動者不能再主張雙倍工資。
一、用人單位拒簽勞動合同該怎么辦?
(一)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
(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勞動者辭退的,應當賠償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于違法辭退,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長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用工之日起滿一年還未簽定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責任。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那么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的這種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應對勞動者進行雙倍工資賠償。
三、支付雙倍工資有時效限制嗎
雙倍工資,就是兩倍工資、二倍工資的意思,是《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的。主要是在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的規定,中國人喜歡把二倍說成雙倍,如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雙倍賠償。
1、雙倍工資是法律對用人單位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不適用勞動報酬的時效規定。
2、不簽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權利的侵害,因而,個人認為時效應從侵權行為停止之日起計算。
故11個月的雙倍工資的時效應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起計算。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聽到雙倍工資是否有時效的限制,1年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還可以要求。我們說根據法律規定,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從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時間開始計算,時間為1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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