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親結婚是指自己和直系血親或是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具體有父母和子女之間、爺爺奶奶和孫子孫女之間、姥姥姥爺和外孫子外孫女之間結婚;以及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結婚,和自己的親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結婚結婚。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情況中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也就是從有共同祖先的那一代計起,算第一代,依此類推。如表親結婚,雙方的外祖母屬第一代,雙方的母親屬第二代,表親結合就是第三代。我國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親結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中原文如下:“(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备篙吪c子輩之間才屬于三代以內。
也就是說,旁系血親至少隔三代以上,才不是近親結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夫妻雙方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和直系親屬的,婚姻關系無效。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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