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變賣是人民法院依法處置被執行財產的一種變現方式,一般情況下法院處置標的物,在第二次拍賣流拍后法院會在同一拍賣平臺對標的物進行變賣處置。變賣的價格一般低于二拍的起拍價,最低不低于評估價五折,一般為五到六折,具體看法院的設置。
司法變賣期長達60天,變賣期內隨時可以出價,首次出價后,變賣期會進入24小時競價周期,競價規則、延時周期與司法拍賣是一樣的,進入競價周期后,24小時內無人繼續出價,視為競拍成功。
法院變賣與拍賣財產的區別
1、程序不同:
法院拍賣必須先出公告,并通知有關人員到場;變賣則無此規定。
2、期限不同:
法院拍賣從對物品的公告和拍賣的時間,均有明確的期限規定;而變賣則不受時間的限制。
3、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
法院拍賣時須對拍賣標的物進行估價,確定底價,然后通過競價,確定拍賣標的價值;變賣則無此程序。
4、形式不同:
法院拍賣采取公開的形式,以競爭的方式當場成交;而變賣則可直接交商業部門收購或代為出售。
5、標的范圍不同:
法院拍賣的財產既適用于動產又適用于不動產;既適用于一般的財產,也適用于特殊價值的財產。對不動產的變賣和具有特殊價值財產的變賣,大多數國家均對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的范圍比變賣更廣,其地位也比變賣更重要。
6、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強制執行的范圍不同:
凡拍賣的物品,在拍賣之前須對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債務人或所有人隨意處分,另一方面也便于實施拍賣。而變賣的范圍更廣一些,它不僅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包括未經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采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采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并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
對變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員不得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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