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的房屋損壞,如果是因承租人保管不善、或者不按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而導致的,由承租人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如果是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則承租人不賠償,并可以根據租賃物的損壞情況要求減少或者不支付租金。
2、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