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與合同無效主要有以下三個區別:
首先,原因不同。合同終止是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又稱合同的消滅,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無效是指合同要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條件,導致合同無效。
其次,認定不同。合同終止是達到法定或約定的條件后而終止。而合同無效的認定需要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
第三,溯及不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被宣告無效后使合同關系發生消滅既往的效力,具備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
一、繼續性合同的解除有無無溯及力
所謂繼續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須在一定繼續的時間內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倉儲合同等均屬此類。
租賃、借用、消費借貸等繼續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標的物為目的,已經被受領方享用的標的物效益,是不能返還的,也就不能恢復原狀。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無溯及力,給付人都只能請求對方返還相應的價金,在雙方為相應的給付時,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對當事人沒有任何好處,因此不如規定這些合同的解除無溯及力,除非當事人有相反的約定。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而解除合同原則上只適用于非繼續性合同。
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但是解除合同既可以適用一方違反合同也可以適用無違反合同的情形。
3、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后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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