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職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以下情況:1、職工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這種解除方式適用于用人單位不存在過錯的情形。2、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職工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沒有支付勞動報酬、沒有按時為職工繳納社保、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規定等情形,職工不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3、用人單位嚴重侵害職工權益的,職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比如用人單位實施危害職工人身權利的行為,強迫職工從事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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