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職勞動仲裁流程包括提交申請書、仲裁受理、開庭審理、仲裁調解和仲裁裁決;勞動仲裁立案需要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明和勞動關系證明等材料;勞動仲裁仲裁地選擇以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標準。
法律分析
一、單位辭職勞動仲裁流程
單位辭職勞動仲裁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仲裁程序勞動仲裁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材料,如勞動合同等;
4.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三、勞動仲裁仲裁地怎么選擇
勞動仲裁仲裁地的選擇標準如下: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結語
勞動仲裁程序包括提交申請書、仲裁受理、開庭審理、仲裁調解和仲裁裁決等步驟。申請人需準備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明及勞動關系證明材料,被申請人需提供身份證明。勞動仲裁仲裁地的選擇原則是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申請人需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修訂):第十六章 職位聘任 第一百零五條 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仲裁。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 特區企業雇用的職工,由該企業按其經營的要求進行管理,必要時可以解雇,其手續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辦理。
特區企業職工可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向企業提請辭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修訂):第九章 監督與懲戒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職級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原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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