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施工合同可以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分包合同。
(1)總價合同:總價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確定一個完成項目的總價,承包人據此完成項目全部內容的合同。
(2)單價合同:單價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就分部分項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確定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的合同類型。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并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
(4)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是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對籌建人負責,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合同。
一、造成建筑工程勞務分包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無效主要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建設工程合同從本質上實際就是承攬合同,所以建設工程合同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發包人對承包人有所信賴才會將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經發包人的授權的話承包人就是無權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第二種,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也就是將工程分包給沒有建筑資質或資質不夠企業或個人的情形;第三種,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其他企業。在我國更為常見的是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肢解,抽出利潤,然后將剩余的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去施工。更為有甚者,是勞務分包企業再將剩余工程分包給其他人去施工,層層扒皮、抽取利潤,從而直接影響了工程質量。
二、關于分包與轉包的區別
轉包與分包具有如下區別:
1、承包合同的主體不同。分包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分包承包人在總承包合同關系中,僅處于第三人的位置。而轉包是將原承包合同的主體雙方變更為發包與受讓方,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則退出承包合同,使得受讓人取代承包方成為原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權利、義務內容不同。分包合同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形成的獨立承包合同,其權利、義務由雙方當事人約定。轉包在轉讓后原承包合同的內容保持不變,僅主體發生了變更,受讓人直接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3、法律后果不同。我國法律允許建設工程總承包方經發包方認可或者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對于轉包行為,法律明確規定予以禁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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