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需要委托技術機構簽訂,是由于種子問題還是氣候問題等導致的減產。
2如果是種子問題。協商不成。立即到法院起訴 主張銷售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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